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民初358号

原告:***,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河北山庄(双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震(与**系父子关系),1958年10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北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1091090268。

法定代表人:张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清,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普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57.7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28.8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曾 晖

人民陪审员  周亚军

人民陪审员  杨建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啸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