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民初358号
原告:***,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河北山庄(双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震(与**系父子关系),1958年10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北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1091090268。
法定代表人:张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清,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普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57.7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28.8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曾 晖
人民陪审员 周亚军
人民陪审员 杨建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啸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