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民初363号
原告:***,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河北山庄(双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富顺诚小区4号楼1单元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74655900M。
法定代表人:王铁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利,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北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1091090268。
法定代表人:张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清,男。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00元,减半收取计128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 爽
人民陪审员 侯金英
人民陪审员 杨建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温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