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承德市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民初363号

原告:***,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河北山庄(双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富顺诚小区4号楼1单元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74655900M。

法定代表人:王铁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利,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北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1091090268。

法定代表人:张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清,男。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00元,减半收取计128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 爽

人民陪审员  侯金英

人民陪审员  杨建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温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