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恒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昊通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123民初946号
原告:新疆恒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建设路7院20幢2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瑞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昊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托克逊县西大街人民银行住宅楼1号楼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部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恒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昊通工贸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新疆恒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恒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保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比古丽·塔西吐木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