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喀什九洲恒昌物流有限公司、阿克陶县昆础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01民初4817号 原告:喀什九洲恒昌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101MA77UDU492,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浙商大厦17层1720D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阿克陶县昆础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022053162329W,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北大街26院(**小区8号楼2**6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新疆恒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建设路7院20幢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00157620084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喀什九洲恒昌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陶县昆础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恒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喀什九洲恒昌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喀什九洲恒昌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什九洲恒昌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33.8元,减半收取计7,016.90元,由喀什九洲恒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煜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陆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