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新疆恒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303执53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新疆恒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民终10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新疆恒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光明路分理处XXXX账户上的存款269189.00元至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