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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喀什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001民初405号 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木吉乡昆提别克斯村1组0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翰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经济开发区远方国际物流产业园公路港项目一期A3区15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松他克路南17院亚星大酒店6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诉被告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喀什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