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107执异5号
案外人: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59号,统一信用证代码:9113010071838790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亮,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支家桥5号院6号楼9号底商,统一信用证代码:9113070573563790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建海,北京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瀚普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中意宁波生态园兴滨路28号,统一信用证代码:91130100570064743K。
法定代表人:甘中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瀚普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提出书面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