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冀0705执恢940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口市宣化区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即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5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5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后,申请人在两年内可以再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建明
书记员 白利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