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瀚普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执复373号
复议申请人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城建筑公司)不服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井陉矿区法院)(2020)冀0107执异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古城建筑公司的撤回复议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本院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古城建筑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复议申请书。
准许复议申请人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东华 审判员  王珊珊 审判员  李鸿雁
书记员  白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