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瀚普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冀0107民初309号
原告浙江瀚普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瀚普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张家口古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瀚普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立强、张家口古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建海、苏惠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一、浙江瀚普公司与张家口古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补充合同》是否存在法定撤销事由;二、如存在法定撤销事由,浙江瀚普公司起诉要求撤销是否超出除斥期间。对于上述问题,本院评判如下, 一、浙江瀚普公司与张家口古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补充合同》是否存在法定的撤销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浙江瀚普公司与张家口古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补充合同》前,根据双方工作人员及管理微信往来记录显示,双方对于合同内容进行了充分的磋商,浙江瀚普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中对于合同条款进行了讨论,并尝试联系其他施工队伍代替张家口古城公司,据此,本院认定,浙江瀚普公司对于《建设工程补充合同》的具体内容是知道,本案不存在张家口古城公司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与浙江瀚普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补充合同》。 本案是否存在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问题。一、浙江瀚普公司在与张家口古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补充合同》时是否处于危困状态。双方签订的时间为2018年6月初,在此之前的一段时间即在2018年4月27日、5月9日、5月16日,业主建设单位连续三次在发给原告的工作联系函中,指出土建施工人员少,有的工作面没有人,要求浙江瀚普公司组织力量,增加人员,并对浙江瀚普公司负责人员进行了约谈,在5月16日的工作联系函中还明确提出“我部安排工程师现场清点施工人数,达不到要求有权清理出场,责任贵公司自负”。与此同时,因不能按进度组织施工,作业面无工作人员的原因,自2018年5月26日至6月7日间,浙江瀚普公司连续4次被业主单位考核罚款,罚款金额达107000元。据此,本院认定在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补充合同》时,浙江瀚普公司处于危困状态。二、张家口古城公司是否知晓及利用了浙江瀚普公司的危困状态。在本院对张家口古城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张家口古城公司工作人员称知道发包方催工期的情况,结合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本院认定张家口古城公司对于浙江瀚普公司处于危困状态是知晓的。在双方磋商合同过程中,张家口古城公司工作人员提出结算已经施工费用,自己撤场的要求或早点谈好还可以保节点的主张。在浙江瀚普公司与河北航天环境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工期为2018年11月30日,与张家口古城公司约定的工期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31日。而张家口古城公司提出结算已施工费用后撤场时间又存在不确定性。浙江瀚普公司管理人员在收到张家口古城公司合同文本后,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时,张家口古城公司管理人员提示其已经停工7天了怎么保节点。最终,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未采用浙江瀚普公司管理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据此,本院认定双方在磋商签订补充合同中,张家口古城公司利用了浙江瀚普公司迫切需要恢复正常施工的危困状态,浙江瀚普公司违背了自己真实意愿签订了补充合同。 本案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交易中的利益失衡经常发生,而且此种失衡往往是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正常的交易风险。只有在利益失衡超出了人们正常认知的情况下,法律才应当对其进行干预。本案中,在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中,对于张家口古城公司提出的因业主方检查、图纸变更等原因造成的施工费用增加,浙江瀚普公司的工作人员已经在联系单中签证同意补偿,张家口古城公司因上述原因受到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确认。在因发电主厂房图纸变更,双方在补充合同附表一中对发电主厂房进行施工费用调整,调整后金额为2469080元;附表二亦对干熄焦土建工程施工进行了补充项目的明确及价格的确定,共计2733272.9元。对比原合同中的发电主厂房的工程价款和各项人工费用等内容,补充合同附表一、附表二的列表内的内容均有大幅度的提升,上述作法亦符合建设施工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及价款进行变更的日常生产经验。从补充合同的正文内容来看,“通过双方的多次调查核实后、协商同意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相应的原合同分项单价进行补充和调整故此达成如下协议(调整及补充项目详见本补充合同后附的附表一、附表二)。后期土建工程或增加其他专业施工项目待收到施工图后结合现场实际和变更情况对于项目做法改变、不全或因各种条件制约而发生的费用通过双方协商后再后续补充费用或据实进行现场签证结算。未说明内容参见原合同条款”。上述内容明确表明,双方只是对于附表一、附表二内的所列的工程涉及原合同分项价格的调整,以至于后期所发生的,应当据实结算。而附表一、附表二中的说明部分涉及到钢筋、混凝土的人工费直接在原合同基础上每吨上调500元及每立方米上调480元的约定,及“凡是套用定额项目人工和机械调价执行上表人工、机械单价”等内容与补充合同中据实结算的约定相矛盾。原合同中各工程分项工程价格根据附表一、附表二说明中调整的价格进行调整后,相比原合同分项价格,均有大比例提高,有的提高了近50%,有的提高的近300%不等,价格提高的比例,超出日常生活经验。综上,本院认定,附表一、附表二说明中的调价内容显失公平。 二、浙江瀚普公司请求撤销补充合同是否超出除斥期间。 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张口古城公司主张原告请求超出除斥期间,认为其在2018年12月29日以微信方式向浙江瀚普工作人员发送的“干熄焦工程结算表”中已经载明截止2018年10月工程价款已达2768万余元,浙江瀚普公司工作人员称收到微信后未观看内容,其陈述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本院对此不予认定。但根据张家口古城公司庭审中提交的2018年7-10月的工程量进度表,其合计数额为2057万余元。张家口古城公司称其于2019年3月5日,向浙江瀚普公司邮寄了工程结算书中已经载明工程价款达到2900万元,并提交了双方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以证实浙江瀚普公司收到了结算书。庭审中浙江瀚普公司工作人员称收到的结算书并非张家口古城公司的结算书。张家口古城公司提交的寄送结算书的快递单据,该快递单上载明的寄方为张家口新烨公司。2019年1月31日,井陉矿区劳动保障部门协调双方农民工欠薪问题达成的协议中载明“剩余工人工资等工程结算完毕后,根据实际发生量进行结算支付”,说明在2019年1月31日时双方工程价款尚未结算,工程价款总额不确定。据此,本院认定,被告主张的原告请求撤销补充合同已经超出除斥期间证据不足,对其该主张不予认定。浙江瀚普公司在收到张家口古城公司要求其给付2900万余元工程款诉状后,向本院提起撤销补充合同诉讼,未超出除斥期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10月31日,河北鑫跃焦化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河北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了《鑫跃焦化干熄焦项目BOT合同》,项目名称为鑫跃焦化干熄焦项目,项目模式采取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的BOT模式,即由河北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并在运营期内拥有该项目的经营权,运营期满后,将该项目无偿移交河北鑫跃焦化公司。2017年11月河北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浙江瀚普公司签订了《河钢集团石钢公司鑫跃焦化干熄焦项目合作合同》,项目名称为河钢集团鑫跃焦化干熄焦项目,建设工程期为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11月30日。 此后,浙江瀚普公司、张家口古城公司就签订鑫跃焦化干熄焦项目的安建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磋商,在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月20日间,浙江瀚普公司将干熄焦项目包括地基处理施工图、干熄炉基础施工图、干熄焦主楼施工图在内的多份图纸交给张家口古城公司。 2018年2月6日浙江瀚普公司作为甲方,张家口古城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浙江瀚普公司将位于井陉矿区鑫跃焦化厂干熄焦项目建安工程施工任务发包给张家口古城公司,合同主要内容为:鑫跃焦化干熄焦项目包括范围内的土建工程,钢构制安工程、机械设备安装调试,电气、仪控的安装调试,公辅工程的安装调试,炉窑砌筑等工作。工程内容为厂房、设备基础、管廊基础等;降水井、锚杆腰梁、基坑支护挂网项浆土钉、土方开挖、外运、削桩头,以实际发生量结算;工程内容详见后附施工费单价表,及后续发放各专业施工图。工期为2018年2月7日开工,2018年12月31日竣工。承包方式为建安施工费单价含税加主材总承包(所报单价均不含主材及设备费用)。工程总价约1020万元,详见工程量报价清单,结算方式最终以实际施工图、设计变更和施工方案、现场签证按照现行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结算。单价不全未列项目参照现行定额及取费标准结算。工程款付款为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款的10%为预付款;其余按工程进度每月结算,每月5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交上个月完工的工程量,甲方对上月己完成工程进行验收并核对工程量,在验收合格与工程量确认后,按审核价格的80%支付,剩余的20%计入下月应付款基数。在双方权利义务中约定,甲方协助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电位置,处理障碍物;协助解决临时用地;确保现场具备施工条件。……负责组织设计交底,提供施工用图纸6套及相关资料,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办理变更及材料代用手续,现场签证、技术解答;协调处理施工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障碍。每月1-5日审定施工单位交送的上月统计报表,批准工程进度款;审批施工单位材料计划、施工图的催发,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张家口古城公司的义务为参加图纸会审,编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图纸和方案报送工程用料计划,……,严格按浙江瀚普公司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来控制工程进度,保护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除上述内容外,合同还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结算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在张家口古城公司进场施工前,就地基处理施工图三、转运站除尘管道支架等图纸交给张家口古城公司。2018年2月22日,张家口古城公司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自此至2018年3月23日浙江瀚普公司又发放给张家口古城公司施工图纸23份。 自2018年4月23日,张家口古城公司施工完成第一个单体干熄焦本体工程后,部分作业面只有少数作业人员或有的作业施工面没有作业人员。2018年4月27日、5月9日、5月16日,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鑫跃焦化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环保建设部(以下简称石钢环保部)先后三次致函浙江瀚普干熄焦项目部工作。在4月27的工作联系函中称“贵公司承担的石钢鑫跃干熄焦工程,4月23日干熄炉土建完成后,人员陆续减少。4月26日现场清点除打桩施工外,几乎无人干活,土建推进缓慢,组织混乱,业主安排的工作无法落实,……,以上不力开局使业主开始担心、怀疑贵公司的能力及项目能否近期完成,要求你公司高层领导带队尽快与业主对接,交换意见,加强人员配置,……,采取强有力措施,落实计划,尽快让现场进入正常状态,保证项目工期按时完成”。在5月9日的联系函中,称,“贵公司承担的石钢鑫跃干熄焦工程今年冬季承担着为矿区生活区供热的任务,至目前合同约五个月,土建施工工期滞后,土建施工单位的情况十分糟糕:1、组织机构不健全;2、施工管理形同虚设;3、工期滞后,施工人员严重不足(2018.5.4南区2人,北区0人),进度计划编排多次无效果,干熄炉浇筑后现场几乎没人,答应增加人员的总是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能到位,单位工程的网络计划迟迟不能排出,4、施工质量差强人意;5、土建队伍按质、按期完成项目的态度和干熄焦项目部的要求相差很远,其契约精神几乎没有。土建施工再这样下去,我们的合同工期将严重滞后,到时无法向矿区政府和人民交代。现在是施工的黄金时期,希望贵公司对土建队伍早作安排、调整、整顿、采取有力措施,让土建队伍回归受控状态,确保干熄焦项目按期、按质完成。”在5月16日的工作联系函中称“2018年5月9日,我部给贵公司去函后,已经一周了,土建队伍施工人员增加上未有任何起色,我部已经约谈贵公司主要领导并对贵公司给予以严格考核,桩基施工完的区域,无人干活,处于停工状态。因干熄焦工程承担为矿区供热任务,属于民生项目,照此下去工期无法确保,供暖任务无法按期完成,特再次要求贵方如下:1、三天内土建单位施工人员到100人,突击一个月,夜间加班,轮流作业,抢在雨季来前完成土建施工。……,我部安排工程师现场清点施工人数,达不到要求有权清理出场,责任贵公司自负。” 2017年5月26日,河北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不能按照计划组织施工、内部矛盾不能及时解决,造成有工作面无作业人员施工”被罚款1万元;6月1日,因“土建不能按照计划上报进度计划,上报的进度计划不按照大网络计划倒排工期,任意编制;除盐水站、余热锅炉、发电厂等单项工作有作业面,作业人员少或无作业人员。”被罚款2万元;6月5日,因“5月29日下午碰头会上对河北航天要求土建作业人员6月1日前保证有作业面的必须有作业人员,并且能够满足进度计划的作业人员人数,每拖延一天对考核1万元,截至今天6月5日,仍达不到会议要求,对其考核5000万元”被罚款5万元;6月7日因“筛焦楼除尘进度计划不能按要求上报,发电厂房优化后的进度计划不能按照要求上报,两项考核5000元。从6月6日至6月7日,有作业面作业人员少或无作业人员,满足不了现场施工要求,考核20000元,101皮带通廊底板钢筋绑扎,未能按照图纸要求施工,擅自更改设计,埋件不能按照图纸要求制作,发电厂房短柱钢筋未设计要求制作,短约10MM,不能按图纸施工,考核2000元”被罚款27000元。 自2018年4月23日至6月初,浙江瀚普公司与张家口古城公司签订补充合同进行磋商。在5月28日,双方驻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浙江瀚普工作人员表示,北区土建无一人干活,南区二人清桩,这种进度怎么保送气,这个项目怎么管,是急死了,我现场面对鑫跃如何解释,谈和施工必须同步,这个项目如果没有200人,一切泡汤。张家口古城公司工作人员称,上人也得有时间呀,今天木工到,明天钢筋工到,……,要是早就合同谈完也不至于到现在这个地步,现在谈好的我们还努力保节点。浙江瀚普公司方管理人员也就合同文本内容在微信中进行讨论。与此同时,双方派驻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也就施工中存在的图纸变更、不及时到位,施工现场通行协调、环保检查等问题进行了商讨解决。双方工作人员微信群中显示,浙江瀚普方工作人员4月17日、5月10日、16日、23日、25日,6月1日、4日通知有关部门来厂区进行检查,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在4月29日,张家口古城公司工作人员反映北区路不可走,询问到5月1日能否正常施工,反映都停滞两天了;在5月10日反映打桩罐车在厂区门口滞留两个小时,经浙江瀚普公司协调后能行。5月23日又反映购买的清桩设备不让进厂,要求瀚普公司协调。庭审中,浙江瀚普公司提出打桩与清桩工程系河北新烨工程技术公司岩土分公司承包,该公司与张家口古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张家口古城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在2018年4月3日至5月15日,张家口古城公司提交的13份工程联系单上,有的载明因业主方检查责令停工,有的应业主方要求加增加了工程量,有的因图纸不到位造成窝工。浙江瀚普公司工作人员在联系单上均进行了签证,或批注据实结算或按定额计取,对于因图纸窝工问题批注同意按定额规定工日单价补偿。 在本院对浙江瀚普公司工地负责人张明波、曹保义,张家口古城公司工地负责人刘良、乔巍进行询问双方签订后开始施工至2018年6月初,工程相关情况时,张明波、曹保义称,2018年2月24日下午被告方进场施工,到2018年4月23日时干熄焦主体混凝土浇筑完成时,工地上约有三十来人。在干熄焦主体完工后,开始主控楼的施工,从这时开始,被告方还有零星工人施工。发包方因工程民生工程,涉及矿区人民冬季取暖,一直在催工期,并对我们这一方进行罚款,在被告提出主动撤出后,我们经联系其他施工公司但因工期问题我们耗不起,才继续和被告方谈合同。刘良、乔巍称,常在现场的施工人员基本有三四十号人,在打灰(浇筑混凝土)时,还会从外面调度一些临时工,临时用工大概也有三十来人。在施工过程中,我们发现施工工程量在缩水,工程还赔钱,这时向公司汇报,说明情况,公司说双方在协商调整合同价格,我们提出让原告方结算完已经施工的工程费用,我们撤出。在这种情况下,工地工人有时有人也不愿意施工,我们能安排些什么活就先安排些什么活。对于发包方催工期的情况我们知道,但由于原告方图纸不到位等问题,我们窝工严重。浙江瀚普工作人员提交了2018年5月9日河北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给河北鑫跃公司的作业票请示,该请示上载明,正在施工的干熄焦项目工期极其紧张,不但涉及环保施工,更是涉及到井陉矿区人民的民生问题,我项目部在遵守鑫跃焦化厂规厂纪前提下,……,张家口古城公司在工地技术人员乔巍在该作业票上签字“保证安全文明施工”。 在2018年6月2日,张家口古城公司管理人员将补充合同文本通过微信发送浙江瀚普公司管理人员时,称部分单价有所调整,项目有几项增加,合同总额变化不大。在浙江瀚普公司管理人员提出要求将结算说明2、附表一、附表二所列调整内容以外的土建钢筋混凝土施工人费统一调整办法进行修改,具体为:应该按原约定即发电厂房调整及后面所干工程钢筋、混凝土调整,其他还按原合同规定;垫层不应该增加费用,人工费调差一类不应超过150,二类不应超过120,三类不应超过90等要求。张家口古城公司管理人员称停工7天了,再这样下去,什么也保不了。 2018年6月初,浙江瀚普公司与张家口市古城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补充合同》,合同载明:浙江瀚普公司委托张家口古城公司承担鑫跃焦化干熄焦项目土建工程及部分建安工程施工任务因施工图结构改变、施工图纸分项工程量比原设计量减少数量较大、工期紧迫、施工人员及施工工序无法按比例减小、尤其发电主厂房场地狭小、施工现场各作业面受限、其他各种制约因素烦多,故此原合同单价人工费用严重不足。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确保总体工程顺利进行,通过双方的多次调查核实后、协商同意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相应的原合同分项单价进行补充和调整故此达成如下协议(调整及补充项目详见本补充合同后附的附表一、附表二)。后期土建工程或增加其他专业施工项目待收到施工图后结合现场实际和变更情况对于项目做法改变、不全或因各种条件制约而发生的费用通过双方协商后再后续补充费用或据实进行现场签证结算。未说明内容参见原合同条款、补充合同的附表一、附表的单价及补充合同附表说明具优先法律效力。附表一名称为《河北石钢鑫跃焦化有限公司焦化干熄焦发电主厂房土建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合同(不含主材)》,附表中列明发电主厂房土建结构工程各分项工程名称、数量、施工费用等内容,施工费用总计2469080元。附表二名称为《河北石钢鑫跃焦化有限公司焦化干熄焦土建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合同(不含主材)》,附表列明了工程名称、数量、及价格等内容,总价为2733272元。 补充合同附表一说明部分载明:1、以上费用为发电主厂房土建工程的18根现浇柱子梁和基础,包括标高8.3米和标高12.7米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及发电厂房外围即蒸压粉煤灰加砌块围护墙240厚砌筑内容的单价费用(不包括现场吊车费用)结算时按照附表一内约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乘附表一对应各项施工费单价计算得出主厂房土建结构及砌块工程直接及技术措施性施工成本,其他费用(指上表所列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计取办法取费基数按照上表费率分别为发电主厂房上表所列各项包含内容的结算费用,以上综合单价不包括屋面系统、钢结构、吊车梁及转道安装,不包括因现场条件限制二次搭设脚手架、土方挖运、地基回填、回运土、设备基础、二次灌浆、沟道、铁件、钢构件运输安置、室外散水、台阶、门窗及其他未列项目。补充合同有单价的按补充合同结算,补充合同无单价调整执行原合同单价结算,补充合同及原合同均未列的项目套用现行河北2012预算定额一类工程全取费结算(生产与施工同时进行增加费按定额规定计算),凡是套用定额项目人工和机械调价执行补充合同人工、机构单价,其他施工合同内均无单价执行实际价格据实调整。2、除附表一、附表二所列调整内容以外土建工程钢筋混凝土施工人工费统一调整办法:(指除干熄炉本体标-4.7米以下基础以外的所有土建工程),即调整范围包括附表一附表二已经调整内容以处另行在原合同单价基础上将钢筋安置总量人工费每吨单价上调500元,所有混凝土总量(包括路面及垫层)结算时在原合同单价基础上每立方米人工费增加上调480元另行增加结算费用。 附表二说明载明:本补充合同后附的附表二为原合同单价基础上增加、调整的项目费用,增加、调整费用结算时以计算规则结合图纸计算工程量乘附表二内单价另行增加结算,其它补充合同中未列项目及螺栓及铁件制安、钢筋铁件场外运输项目套用现行河北2012预算定额一类工程全取费结算(生产与施工同时进行增加费按定额规定计算),凡是套用定额项目人工和机械调价执行上表人工、机械单价。若实际施工过程中使用其他机械费用补充合同未定单价者执行实际价格据实调整列入结算机械费。 在签订补充合同后,张家口古城公司继续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称在2018年10月时工程费总金额达到2768万元,提交了2018年7(截止到7月底进度工作量核定总金额为11907183元)、8(8月份进度工作量总金额4820627元)、9、10(9月、10日份进度工作量总金额4663211元,该表末尾写明合计27680304元)工程进度表(上述工程表未有浙江瀚普公司工作人员签名)及有浙江瀚普公司工作的人员签名的工作进度预算书(载明金额为2048406.21元,但该预算书未能载明时间进度节点)予以证明。并在2018年12月29日通过微信向浙江瀚普工作人员发送了干熄焦结算核对表,称此时工程总量达到2768万元。浙江瀚普工作人员称收到此表后未打开,庭审中,张家口古城公司出示发送干熄焦结算核对表手机原始载体,但未能打开。2020年1月30日,张家口古城公司部分工人因欠薪向井陉矿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井陉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涉案双方达成协议,张家口古城公司承诺自筹600万元用于鑫跃焦化干熄焦项目工资发放,其中借支浙江瀚普公司163万元,……,剩余工人工资等工程结算完毕后,根据实际发生量进行结算支付。 2020年4月张家口古城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浙江瀚普公司给付工程款13319577元(原告确定工程总结算款为29106825元,已付15787247元)及利息。在本院组织双方对工程价款鉴定质证中,浙江瀚普公司对于《建设工程补充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2020年6月24日,浙江瀚普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浙江瀚普公司、张家口古城公司当庭陈述,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补充合同》;浙江瀚普公司提交的浙江瀚普公司、张家口古城公司双方工作人中微信聊天记录、石钢公司环保部工作联系函及工程罚款通知书;张家口古城公司提交的干熄项目部微信群聊天记录、工程签证单、双方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通话录音;本院调取的井陉矿区劳动保障部门关于督办农民工欠薪的结案报告、本院对双方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均可作为定案依据。
一、撤销原告浙江瀚普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补充合同》中下列内容: 附表一中“除附表一、附表二所列调整内容以外土建工程钢筋混凝土施工人工费统一调整办法:(指除干熄炉本体标-4.7米以下基础以外的所有土建工程),即调整范围包括附表一附表二已经调整内容以外另行在原合同单价基础上将钢筋安置总量人工费每吨单价上调500元,所有混凝土总量(包括路面及垫层)结算时在原合同单价基础上每立方米人工费增加上调480元另行增加结算费用”的内容”。 附表二中“凡是套用定额项目人工和机械调价执行上表人工、机械单价”的内容。 二、驳回原告浙江瀚普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浙江瀚普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负担20元,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地址:石家庄市井陉矿区,邮编:0501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40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领军 审 判 员  刘爱忠 人民陪审员  高 健
法官 助理  孔晓梅 书 记 员  贾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