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冀0730民初1766号
原告:怀来县沙城龙水模板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榆林屯村。
经营者:***,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沙城镇榆林屯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支家桥5号院6号楼9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系被告单位员工。
原告怀来县沙城龙水模板租赁站(以下简称租赁站)与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来县沙城龙水模板租赁站负责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怀来县沙城龙水模板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尚欠租金135346.74元,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1208元,给付租赁物赔偿款38523.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建位于怀来县的综合开发建筑项目工程,设立了第八项目部。2014年8月22日原被告在***村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被告第八项目部向原告租赁建筑施工物资,并对租金及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合同达成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2018年11月15日,双方进行了最后对账。从2014年8月22日至2018年11月15日,共产生租金175346.74元,已给付40000元,尚欠租金135346.74元。被告在交回租赁物时,有部分物品丢失。2018年1月2日双方对被告所租租赁物进行核对,对丢失的租赁物折价38523.5元。另外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按期结清租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要求被告按日0.5‰给付违约金。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我院提供证据为: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证明被告第八项目部于2005年8月25日成立,于2018年4月28日注销。2、《租赁合同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3、怀来龙水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单14张,证明被告从2014年8月22日起租用原告租赁物品名及数量。4、龙水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租金计算清单33张,证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金175346.74元。5、原告与被告***工地负责人***签订的赔偿明细一份,证明被告应给付原告丢失租赁物折价款38523.5元。6、龙水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退租单18张,证明被告退回原告租赁物明细。
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应成为被告主体。首先,我公司从未成立第八项目部。其次,我公司在承建工程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其对外签订合同与我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8月25日成立第八项目部。2014年8月22日,原告在怀来县***村与被告第八项目部签订《租赁合同书》一份,合同对租赁物数量、租金、违约责任及结算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租赁物交付给被告使用。经原告和被告承租方负责人***、***每月对租赁物数量、租赁天数、日租金对账,至2018年11月15日被告应给付原告租金175346.74元,已支付40000元,尚欠租金135346.74元未给付。
另查明,2018年1月2日原告经营者***与被告第八项目部承租方负责人***对丢失的租赁物对账后,确定被告应当折价赔偿租赁物损失38523.5元。
又查明,原告与被告第八项目部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约定,……,如不按期结清,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五计算。
本院认为,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根据怀来县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显示,本案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八项目部系该公司分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二、《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根据怀来县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显示,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八项目部成立于2005年8月25日,注销于2018年4月28日。第八项目部作为被告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和原告签订租赁合同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被告认为其从未成立过第八项目部,不应当作为本案被告的抗辩意见,既与事实不符,又与法律规定相悖,对此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三、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租金及赔偿金,已经双方对账确认,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四、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并按2019年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怀来县沙城龙水模板租赁站尚欠租金135346.74元、租赁物损失赔偿款38523.5元,共计173870.24元;
二、以尚欠租金135346.74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为基础,加计50%给付逾期付款损失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6元,减半收取26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