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华东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华东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乐之灵文化艺术交流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华东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乐之灵文化艺术交流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7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13民初485号
原告烟台市华东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乐之灵文化艺术交流中心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市华东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乐之灵文化艺术交流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提供被告名称错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错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烟台市华东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曲少雪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