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2729号
原告:烟台市华东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向阳街90号。
法定代表人:孙宝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盛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锦峰路158号17幢302室、402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轸大路3001号。
法定代表人:赵学政,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烟台市华东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盛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烟台市华东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市华东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市华东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68元,由烟台市华东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玮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迟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