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华东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向阳街90号。
法定代表人:孙宝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洁,女,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蓬莱市大柳行镇觅鹿村267号。
被执行人:烟台***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588号1号楼201、202、204号。
法定代表人:孙倬龙,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华东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烟台***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钢琴一台。后本院对该钢琴进行了评估、拍卖、变卖,但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用该钢琴抵顶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钢琴一台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茂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