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执恢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华东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向阳街90号。
法定代表人:孙宝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洁,女,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蓬莱市大柳行镇觅鹿村267号。
被执行人:烟台***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588号1号楼201、202、204号。
法定代表人:孙倬龙,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华东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613民初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茂群
审判员 高绪波
审判员 曲少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