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森盛矿业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单位长泰公司、被告人某某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盐刑初字第165号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榆林市长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乡企城(荟景家园西侧楼一层)。
诉讼代表人曹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系榆林市长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告人***,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榆林市长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2015年6月20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7月16日被盐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榆林市长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挺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曹某某、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刘某甲(另案处理)担任陕西银河煤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煤业公司)总经理后,被告单位榆林市长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刘某甲认识并熟悉。被告人***为能够承揽到煤矿矿务工程,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5次,向刘某甲行贿现金人民币共计70万元。后在刘某甲的帮助下,银河煤业公司未经过招投标程序,便将薛庙滩煤矿南翼大巷32-38#联巷、303盘区集中喷浆铺底、302盘区西翼集中胶铺运巷、3301回风槽等工程,直接交由长泰公司进行施工建设。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支持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长泰公司及其主管人员被告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量刑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被告单位长泰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曹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辩解。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刘某甲(另案处理)被任命为银河煤业公司总经理,被告单位长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与刘某甲认识并熟悉。为了能使长泰公司承揽到银河煤业公司的工程项目并及时回款,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先后5次,向刘某甲行贿70万元人民币,分别是2011年春节前在刘某甲家中向其送现金人民币30万元,2011年中秋节期间在刘某甲办公室向其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2年春节前在刘某甲家中向其送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2年中秋节期间在刘某甲居住的小区门口向其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3年春节前在刘某甲家中给其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刘某甲均予以非法收受。后在刘某甲的关照下,银河煤业公司未经过招投标程序,直接由刘某甲决定,便将薛庙滩煤矿南翼大巷32-38#联巷、303盘区集中喷浆铺底、302盘区西翼集中胶铺运巷、3301回风槽等工程,交由长泰公司进行施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经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依法立案侦查;
2.被告人***的供述证明,其作为被告单位长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为了能承揽到银河煤业公司的煤矿矿务工程及在工程施工后及时回款,先后于2011年春节前在刘某甲家中向其送现金人民币30万元,2011年中秋节期间在刘某甲办公室向其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2年春节前在刘某甲家中向其送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2年中秋节期间在刘某甲居住的小区门口向其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3年春节前在刘某甲家中给其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
3.证人刘某乙(系银河煤业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银河煤业公司的工程造价超过50万元就要进行招投标程序,但具体工程是否进行招投标由刘某甲决定。另证明薛庙滩煤矿302西翼集中回风大巷综合掘进工程没有招标,刘某甲决定由长泰公司施工。南翼大巷32-38#联巷、303盘区集中喷浆铺底工程、303盘区回风集中巷、303盘区辅运集中巷大卷联巷及回风绕道、3301回风顺槽、常兴井田南部探巷掘进工程、常兴井田南部边界探巷工程都是先施工后补签合同;
4.证人鱼某某(系银河煤业公司副经理)的证言证明,薛庙滩煤矿302西翼集中回风大巷综合掘进工程造价390多万元,在没有招标的情况下,由刘某甲决定给长泰公司施工。南翼大巷32-38#联巷、303盘区集中喷浆铺底工程,工程造价307万元,也未进行招投标程序,2011年2月份由长泰公司开工建设,同年6月份签订的合同。303盘区回风集中巷、303盘区辅运集中巷大卷联巷及回风绕道、3301回风顺槽、常兴井田南部探巷掘进工程等项目都未进行招投标,且均是先开工建设后签订工程合同。常兴井田南部边界探巷工程和南翼大巷永久避难室施工工程,造价共706万元,都未经过招投标程序,由刘某甲决定由长泰公司进行施工;
5.证人贺某某(系银河煤业公司总工程师)的证言证明,薛庙滩煤矿302西翼集中回风大巷综合掘进工程、南翼大巷32-38#联巷、303盘区集中喷浆铺底工程、303盘区回风集中巷、303盘区辅运集中巷大卷联巷及回风绕道、3301回风顺槽、常兴井田南部探巷掘进工程、常兴井田南部边界探巷工程和南翼大巷永久避难室施工工程,以上工程按照公司规定都应当进行招投标,但刘某甲未经过招投标,直接决定让长泰公司承揽施工;
6.证人刘某甲(银河煤业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10年至2013年期间,***在其关照下,未经过招投标便承揽到银河煤业公司多项工程。***为感谢其提供的帮助,先后五次向其行贿70万元人民币;
7.长泰公司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书证证明,长泰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情况;
8.工程施工合同及协议四份证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长泰公司与银河煤业公司签订四份价值人民币2603.350154万元的施工合同;
9.银河煤业公司会议纪要证明,刘某甲提出上述四份施工合同中的施工项目均由长泰公司承揽施工;
10.中国农业银行明细及存取款凭证证明,***向刘某甲行贿现金人民币的来源;
11.干部审批表、中共榆林市榆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文件等书证证明,刘某甲于2010年3月22日任银河煤业公司总经理;
12.陕西省榆林能源集团榆神煤电有限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变更登记情况证明,陕西省榆林能源集团榆神煤电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
13.银河煤业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法人变更登记表、股权转让合同、榆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榆林市市长办公室会议纪要、银河煤业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证明,银河煤业公司系陕西省榆林能源集团榆神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子公司;
14.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明,***的身份信息,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属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长泰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7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作为长泰公司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长泰公司及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榆林市长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延 雯
审判员 李西宁
审判员 黄倩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亚楠
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