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建蜀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龙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中建蜀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728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龙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五福桥东路229号29栋13层13号。

法定代表人:吴应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然,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中建蜀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书院街145号1栋1单元17层4号。

法定代表人:胡瑶。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64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受理四川龙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中建蜀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8384.4元,执行费2126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中建蜀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询后,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742.18元。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屋信息、车辆信息、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实地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12月11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蒲 均

审判员 康永红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