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建蜀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建蜀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83执2620号
移送机关: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司马大道。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四川中建蜀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望丛西路。
法定代表人:**。
邛崃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中建蜀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0183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26148元,由四川中建蜀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四川中建蜀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中建蜀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四川中建蜀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使用、不动产登记、有价证券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中建蜀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中建蜀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川0183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由四川中建蜀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6148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四川中建蜀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剑
审判员邱贵良
审判员*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沙马里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