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24执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牛区兴永鑫建材商贸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经营者:***。
被执行人:四川中建蜀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金牛区兴永鑫建材商贸部与四川中建蜀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金牛区兴永鑫建材商贸部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川0124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但暂不宜进行处置。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中建蜀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到期日为2019年2月12日。
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冻结强制措施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