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3621号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外坏路6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申请人:陕西久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遗址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中央广场1幢415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陕西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中央广场-1幢41507室。
法定代表人:**元。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久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陕西久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