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3621号之一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21X84GX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南外坏路6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73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陕西久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WR5702M,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遗址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大明宫中央广场1幢415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27521029906,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大明宫中央广场1幢41507室。
法定代表人:**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时硕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29327307F,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17-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久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时硕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78元,减半收取计5489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009元,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