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和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云阳县花溪养鱼场与云阳县水利局重庆市和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830号

原告:云阳县**养鱼场,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外郎乡大花村7组,组织机构代码346012981。

投资人:旷维刚,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新明,男,1960年4月22日出生,系原告单位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盈庭,重庆市云阳县永盛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云阳县水利局,地址重庆市云阳县云江达到14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MB1937479L。

法定代表人:向贵平,云阳县水利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圣,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和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凤鸣镇凤凰岭社区居委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9121471XF。

法定代表人:胡冬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超,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云阳县**养鱼场与被告云阳县水利局、重庆市和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云阳县**养鱼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阳县**养鱼场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翔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方 莉

书 记 员  熊学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