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502民初4741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钟办渝东大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546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中店乡悠然南山度假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456430XD。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经理。
被告:合肥力强铁艺栏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岗集镇卧龙山社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63631694F。
法定代表人:徐国传,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市和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凤鸣镇凤凰岭社区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9121471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路与龙河路交叉口振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6409513P。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力强铁艺栏杆有限公司、重庆市和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合肥力强铁艺栏杆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本案受理费764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