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和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和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何进好与重庆市和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235执886号 申请执行人:何进好,男,汉族,1954年10月9日出生,住六安市。 被执行人:重庆市和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凤鸣镇凤凰岭社区委员会六组,机构代码63121471-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何进好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和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2016)49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和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进好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并于立案同日移交执行庭。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船舶及城镇房产信息。2017年4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限制消费令。2017年5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临控措施。经查询,被执行人有渝X小型汽车一辆,2018年1月8日本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处理。208年1月8日,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5万元整。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身患癌症,正在接受治疗,本院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人仲(2016)49号国内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 勇 审判员 刘 放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