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9856号
原告:铜山县聚鑫供气站,住所地铜山县利国镇利国村站。
法定代表人:张继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林,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镇宏公路263号1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史贻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铜山县聚鑫供气站与被告上海任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广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铜山县聚鑫供气站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山县聚鑫供气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铜山县聚鑫供气站负担。
审判员 朱广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