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1236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保全人:**,男,198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保全人:上海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镇宏海公路263号1幢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660507410。
法定代表人;史贻丰,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上海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上海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