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8245号
申请人:**,男,1975年9月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男,198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上海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海市崇明区庙镇镇宏海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660507410。
法定代表人:史贻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上海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8元,由寿光宏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欣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