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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有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13230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告:**有,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洋生物资源开发中心)。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镇宏海公路263号1幢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有、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二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庄 照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