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7102民初190号
原告:***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峰,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中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云清。
原告***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8元,由原告***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茹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