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4571号
原告:陕西鑫瑞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中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11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8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10月10立案受理原告陕西鑫瑞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鑫瑞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鑫瑞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瑞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4元,减半收取1377元,由原告陕西鑫瑞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成荔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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