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30722号
原告:陕西嘉元冠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翁绳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中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嘉元冠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嘉元冠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嘉元冠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陕西嘉元冠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车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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