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中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3民初1839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中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中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元(原告已全部预交),减半收取20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薛 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