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3民初1839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中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中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元(原告已全部预交),减半收取20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薛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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