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石城石材有限公司与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民初13929号
原告:长沙石城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太阳山路388号湾田国际物流园石材区4-5号。
法定代表人:廖朝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光,湖南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安琪,湖南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长沙国际企业中心13栋702。
法定代表人:伍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石城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石城石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石城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石城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54元,因减半收取2027元,由原告长沙石城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香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