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与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81执保1028号
申请人: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4456.62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4456.62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沈伟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