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西部建设湖南有限公司与***、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11民初6622号
原告:中建西部建设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中青路1318号长沙佳海工业园二期二组团G1栋206房。
法定代表人:燕雷鸣。
被告:***,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长沙国际企业中心13栋702。
法定代表人:伍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西部建设湖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建西部建设湖南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建西部建设湖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西部建设湖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2984元,减半收取11492元,由原告中建西部建设湖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秦晓梅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曾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