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1535号
原告:湖南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五爱村汗冲组。
法定代表人:王湘银,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敏超,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长沙国际企业中心13栋702。
法定代表人:伍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并向本院提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聪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益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