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健宏体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7341号
原告:湖南健宏体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双湾路69号湘江御景花园12栋603号。
法定代表人:何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点龙,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长沙国际企业中心13栋702。
法定代表人:伍斌。
原告湖南健宏体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健宏体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健宏体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健宏体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5元,由原告湖南健宏体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袁思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