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25民初5102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河南省滑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沙同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长沙国际企业中心13栋702。
法定代表人:伍斌,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44元,减半收取48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韩国柱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辉
书 记 员 刘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