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525执16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
被执行人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原长沙同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伍斌,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5民初5632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标的款9786.80元、诉讼费1354.00元。本院在2018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申请人在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询问得知双方当事人私下给付完毕,申请人***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5民初5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丽芳
审判员  孔德志
审判员  何 凯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赵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