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2民初4761号
原告:湖南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伍某。
原告湖南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湖南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