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12民初10814号之二
原告:长沙坤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重建七号地10栋4单元30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长沙国际企业中心13栋7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长沙坤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长沙坤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坤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坤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3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1567元,财产保全费1229元,两项合计2796元,由原告长沙坤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