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等小额借款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5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长执字第1643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金延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5年3月1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6月2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山东大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原济南大润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生于1985年11月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公民
被执行人山东中宇尚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宇尚信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大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100万元及利息,未执行10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长执字第1643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汝
人民陪审员刘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房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