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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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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15-06-19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商初字第836-2号
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宏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济南大润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太原市宇德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
法定代表人蒋恩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临沭晟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中宇尚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赵雯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生于1971年6月28日,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蒋恩顺,男,生于1988年7月8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男,生于1971年6月25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男,生于1987年12月11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宏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大润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宇德盛商贸有限公司、临沭晟诚科技有限公司、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山东中宇尚信商贸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长商初字第836-2号民事裁定书,将九被告的银行存款498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被告太原市宇德盛商贸有限公司、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太原市宇德盛商贸有限公司、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8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 娟
审 判 员  王庆智
代理审判员  严子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房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