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承德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802民初2481号
原告***,男,1951年11月1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苏楠,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宽城分所律师。
被告承德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汇强大厦A座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106574336F。
法定代表人付小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亮,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开发区天山大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216224836。
法定代表人吴振山,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晓峰,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张俊福,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高新区。
原告***与被告承德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俊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樊晓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楠、被告承德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亮、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晓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俊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总计70,000.00元;2、一切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到2015年8月在由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由张俊福借用被告承德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承包的天山水榭花都20号楼至32号楼中从事保管员及打更工作,月工资2,400.00元。在工作期间总计欠原告工资70,000.00至今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张俊福欠工资的行为及被告承德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借资质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总计70,000.00元,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原告的请求超出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承德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工程的工程款和质保金已经付清。
被告承德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承德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向张俊福出借资质,承德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俊福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1年至2015年8月期间,原告***在被告张俊福承包的工程中从事保管员工作,被告张俊福共计欠原告工资70,000.00元。2018年6月,被告张俊福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工资柒万元整¥70,000.00元,欠款人张俊福,我挣到后还你,请放心”。
另查明,2017年8月18日,本院作出(2017)冀0802刑初23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俊福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该刑事判决中认定,天山水榭花都别墅改造工程是由河北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开发建设,由承德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张俊福为该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此项目所有事宜。此工程款是由张俊福借用承德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独立承包的,工程款由建设单位拨付到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已全额拨付给张俊福,不存在扣留工程款问题。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张俊福承包工程的工地进行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被告张俊福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人工资。根据被告张俊福签字确认的欠条,共拖欠原告工资70,000.00元,被告张俊福已构成违约,应继续向原告履行给付工人工资的义务。被告承德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做为出借资质的建设单位,已经将应付的工程款全部拨付给了被告张俊福,且有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原告主张被告张俊福与被告承德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带给付拖欠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且原告所出示的欠据系被告张俊福在刑满释放后为原告出具的,系被告张俊福对支付原告工资的认可,据此,原告此项主张亦没有事实依据。另外,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已经不拖欠建设单位工程款,故原告主张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之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俊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工资7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由被告张俊福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樊晓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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