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02民初3041号
原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双桥区翠桥路火药库沟**医学院原校区。
负责人:高立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泽杰,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满族,住**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汇强大厦。
法定代表人:付小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亮,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福英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