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德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市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执12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汇强大厦A座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106574336F。

法定代表人付小冰,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市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上板城镇房身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654487308Q。

法定代表人刘义君,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市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的(2019)冀0802民初7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承德市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各项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承德市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限制高消费。随后本院经多次网络执行财产查控系统查询以及传统财产查询,始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承德市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票证券、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房产评估拍卖申请书,于2020年12月15日评估拍卖了***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民事审理期间查封的被执行人承德市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承德市双桥区附属商业、2#楼附属商业。上述房产因一拍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对上诉房产以物抵债或发起二拍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对上述房产的以物抵债申请书,我院裁定将上述二房屋按照该房屋第一次拍卖设定的保留价计6408122.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抵偿所欠其等额债务。

对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已确认执行不能的事实,申请执行人***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予以认可。经本院书面征求其对案件下一步执行的意见以及处理结果,申请执行人***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本院对案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并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经合议庭依法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案件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或申请执行人***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承德市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王少春

审判员  程志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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