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德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市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执1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汇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106574336F。

法定代表人付小冰,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市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上板城镇房身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654487308Q。

法定代表人刘义君,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市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承德市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冀0802民初760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各项金钱给付义务,已依法于2020年12月15日裁定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承德市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承德市双桥区附属商业104铺〔建筑面积297.15㎡,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8)双桥区不动产权第0007060号〕、2#楼附属商业104铺〔建筑面积112.70㎡,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8)双桥区不动产权第0007054号〕抵债。

上述房产经过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经本院书面询问申请执行人***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否申请以一拍流拍的房产抵债的意见后,申请执行人***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随后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以物抵债申请书,请求以登记在被执行人承德市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承德市双桥区附属商业104铺〔建筑面积297.15㎡,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8)双桥区不动产权第0007060号〕、2#楼附属商业104铺〔建筑面积112.70㎡,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8)双桥区不动产权第0007054号〕按照第一次拍卖设定的保留价合计6408122.00元抵顶所欠申请执行人***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等额债务。

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申请执行人***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以流拍的房产抵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承德市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承德市双桥区偏岭水岸龙庭住宅小区1#附属商业104铺〔建筑面积297.15㎡,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8)双桥区不动产权第0007060号〕按照该套房产第一次拍卖设定的保留价(评估值)4497068.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抵偿所欠其等额债务。

二、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承德市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承德市双桥区偏岭水岸龙庭住宅小区2#附属商业104铺〔建筑面积112.70㎡,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8)双桥区不动产权第0007054号〕按照该套房产第一次拍卖设定的保留价(评估值)1911054.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抵偿所欠其等额债务。

三、上述两套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四、申请执行人***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有关上述房产的不动产物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王少春

审判员  程志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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