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与承德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02民初3525号
原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翠桥路火药库沟承德医学院原校区。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承德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汇强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亮,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与被告承德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