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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陕西省勉县宇通路建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略民初字第00356号
原告***,女,汉族,陕西省宁强县人。
委托代理人余庆,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勉县宇通路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勉县勉阳镇旧州村。
法定代表人史俊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省勉县宇通路建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免予缴纳)。
审判长孔颖
代理审判员蒋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