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5民初1288号
原告: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勉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职工。
原告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7元,合计2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孙 莹